为了加强公司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提高员工在学习中公平竞争的意识,特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对公司获得考试资格的考生所参加的各种考试均适用。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尊重监考员,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裁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没有获得考试资格或未带、借用他人员工证(包含员工证、员工证复印件)擅自参加考试。
2、不配合监考员查验考试相关证件。
3、擅自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参加考试。
(闭卷形式的考试,只允许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透明胶纸、涂改液、三角尺、圆规等考试用具;开卷形式的考试除能携带以上考试用具外,经监考员同意后还可携带该考试科目指定的考试用工具书、有关资料、计算器及其他指定的考试用品。无论是闭卷或开卷形式的考试,草稿纸一律由公司统一分发,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备草稿纸带入考场使用。)
4、不听从监考员安排,不按指定座位就坐,擅自更换座位。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迟到后不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场考试;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乃进场参加考试;开考后不足三十分钟自行交卷结束考试;开考后擅自离开考场,又返回继续参加考试。
7、考生一人同时领取两份或两份以上试卷并都在试卷上有作答。
8、向监考员询问有关试题内容、疑难等问题。
9、考生擅自将已装订好的试卷拆散,互借、交换物品。
10、在考区、考场内,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扰乱考场。
11、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次序的行为。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级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裁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未经批准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问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6、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级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个人信息;
7、传、接写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纸张,交换试卷、问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
四、员工公然挑衅公司考试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裁定为“严重考试违规”行为。
1、故意销毁试卷、问卷、答卷、答题卡。
2、侮辱考试工作人员、实施过激行为甚至殴打考试工作人员。
3、在监考员发现其作弊后,不配合监考员收缴作弊材料、用具,故意销毁作弊材料、用具。
五、考生有以上所列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 、“严重考试违规”等行为之一的,其考试科目的成绩记零分,取消该科目的补考资格。其中考生在某场考试中具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学期内后续未考科目的考试资格,不得再参加该学期其他未考科目的考试。教务处在所有考试结束后7工作日内将“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统计表”、“考场记录”等移送员工处,由员工处作相关处分。
六、本标准自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司全体考生。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